1.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“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”全面发展。
2.遵守宪法、法规和校规校纪,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和文明风尚。
3.具有我校普通高等教育、成人高等教育、来华留学学位授予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,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、教学环节,取得规定学分,并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其它要求。
4.独立完成毕业设计(毕业论文),在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,通过论文答辩或相当的考核,成绩合格。
5.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必修通过辽宁省成人学士学位课程考试。
6.实行中文授课的来华留学生必须通过HSK(国际汉语水平考试)四级。
7.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:
(1)政治上有违反第1、2条规定,经教育仍无转变者;
(2)严重违反校规、校纪者;
(3)经上级学位办公室审定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的学生。
8.对符合第7条第(2)款者,如经学校确认解除处分,并经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认定后,可补授学士学位。